(2017)桂0328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文芬、秦建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芬,秦建楸,杨彦芳,吴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文芬。申请执行人:秦建楸。申请执行人:杨彦芳。被执行人:吴通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芬、秦建楸、杨彦芳与被执行人吴通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所依据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秀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