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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文芬、秦建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芬,秦建楸,杨彦芳,吴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文芬。申请执行人:秦建楸。申请执行人:杨彦芳。被执行人:吴通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芬、秦建楸、杨彦芳与被执行人吴通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所依据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秀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