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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应昌应红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应昌,芮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彩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荣春,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应昌,男,52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芮红秀,女,51岁,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应昌、芮红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已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现本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本案金额10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