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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振荣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振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784号申请人:侯振荣,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侯振荣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侯振荣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侯振荣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侯振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