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雍安红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安红,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雍安红,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向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雍安红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遗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遗留款4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