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兰英与被执行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杨玉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陈,刘兰英,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异57号异议人(案外人)杨玉陈。申请执行人:刘兰英。被执行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英与被执行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玉陈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杨玉陈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扬玉陈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陈 芸人民陪审员 苏祖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庄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