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麻晓亮、冷国艳、应自有、康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麻晓亮,冷国艳,应自有,康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理人杨岩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营业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麻晓亮,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冷国艳,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应自有,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康素凤,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麻晓亮、冷国艳、应自有、康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