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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超与陶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陶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646号原告:孙超,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陶雁平,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与被告陶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超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孙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