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仕权与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权,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7187号原告:王仕权,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71号5幢。法定代表人:XX锋。原告王仕权与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仕权诉称,被告已转让给其他公司,现不承认也不承担原押金,故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在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71号5幢)经营,现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市××路××号,该地址属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