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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昇沅、:王星、:桂源泽、:谷振飞与:杨清维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昇沅,王星,桂源泽,谷振飞,杨清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钟昇沅,男,1986年6月5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王星,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桂源泽,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谷振飞,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杨清维,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桑民一初字第323号、第313号、第299号、第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杨清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清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钟昇沅支付借款4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82元;向申请执行人王星支付借款200000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74元;向申请执行人桂源泽支付申请借款13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14,财产保全费1370元;向申请执行人谷振飞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577元,被执行执行人杨清维共计欠申请人116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741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共计14050元,但被执行人杨清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清维所有的坐落与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五金建材市场2期(109)内门面一间,房产证号为桑房权证澧源镇字第7130014**号,在评估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前妻彭习爱及其儿子居住在其门面内,被执行人杨清维所有的房屋产权与其前妻存在争议,不宜拍卖。现被执行人杨清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向书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