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王海昌、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海昌,张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431号原告:XX,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被告:王海昌,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被告:张永刚,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原告XX诉被告王海昌、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昌、张永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王海昌、张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28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肖友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