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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与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546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新街**号。经营者:刘标,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3幢206B室。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法定代表人:李宣明。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胜顺审 判 员 姚雪锋审 判 员 杨世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奉瑛?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