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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河石井6组1-6,注册号5002216048121553。经营者:张真容,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念庆,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公证处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渝寿征字第215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货款8333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寿区真容建材经营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