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方德盛与吴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盛,吴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758号原告:方德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细成,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盛与被告吴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方德盛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