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方德盛与吴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盛,吴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758号原告:方德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细成,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盛与被告吴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方德盛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