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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9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