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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承忠、叶桂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忠,叶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承忠,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桂青,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黄承忠申请执行叶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3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桂青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泗泾支行448173362041CNY0的银行账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桂青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泗泾支行448173362041CNY0账户内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永均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赣0726执593号之二中国银行上海市泗泾支行:根据((2017)赣0726执5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叶桂青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请将该单位在你行(处)448173362041CNY0账户内的存款19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附:收款单位名称:安远县人民法院专用户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安远濂江支行账号:14×××48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