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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45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何永圣、周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何永圣,周永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45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1号。负责人:倪红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圣,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周永英,女,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合永圣、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为2140元,由原告负担(免缴)。审 判 长  谭正鸿审 判 员  倪小飞人民陪审员  周春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