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梅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梅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132号原告:王金龙,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梅培龙,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王金龙为与被告梅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培龙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