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黄石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黄石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程俊,陈芝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4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桂林路1号。代表人:麻晓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黄石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金汉路9号。被申请人: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12号1511室。被申请人:贺云波,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程俊,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申请人:陈芝兰,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程俊、陈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黄石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或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或贺云波或程俊或陈芝兰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黄石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或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或贺云波或程俊或陈芝兰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程俊、陈芝兰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飞林审判员 聂 潇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