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叶顺、代芳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顺,代芳勤,叶桂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586号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号*座*楼编号F5-1、F5-2、F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827602M。法定代表人陈坚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淑茵,女,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美婷,女,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系原告员工。被告叶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代芳勤,女,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叶桂凤,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顺、代芳勤、第三人叶桂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淑茵、潘美婷及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自2017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4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9日,原告促成两被告向第三人出售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二街20号801房的交易,三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承诺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5000元。3月2日,第三人向中国工商银行汾江支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64万元整。3月3日,第三日代两被告全额垫资赎契,4月11日,原告协助两被告与第三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5月27日,第三人通知原告工商银行已放款,两被告已收齐房款。2017年3月31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元。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居间服务费延期支付承诺书》,承诺拖欠的居间服务费20000元延迟至银行放款当天一次性付清。自原告获知贷款银行放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拒绝支付拖欠的居间服务费。7月28日,原告向两被告寄出《催告函》,催告两被告于8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居间服务费,两被告已于7月29日签收,但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综上,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两被告拖欠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两被告答辩称:签订合同时,被告表示房屋实收价格为75万元,但原告单方面提高价格为8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2.5万元中介费。当时被告有向中介的经纪人反映过不提高房价。交易成功后被告实收80万元。是原告擅自将房价提高来赚取了中介费的差价,现被告愿意支付1.2万元中介费。第三人叶桂凤未陈述意见,在诉讼中未举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居间服务费延迟支付承诺书》等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两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7年2月19日,被告(甲方、卖方)、第三人(乙方、买方)、原告(丙方、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以80万元的价格将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二街20号801房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6万元支付购房款;鉴于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甲乙双方均已知悉并承诺按本合同附件之《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执行。同日,两被告向原告签署上述合同附件《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主要内容:我方确认经纪方已就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二街20号801房屋买卖一事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撮合买卖双方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现我方向经纪方承诺:1.我方应向经纪方支付居间服务费25000元,并最迟须于买卖双方递件过户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我方应以未付居间服务费为基准,按每日0.1%的标准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3月31日,两被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居间服务费延期支付承诺书》,要求延期至银行放款当天一次性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20000元,承诺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7年5月27日,银行向第三人发放了全部按揭贷款。7月28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两被告在8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居间服务费,两被告于7月29日签收。本院认为,本案属居间合同纠纷。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法规不相悖,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本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媒介服务,并促成了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原告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而被告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20000元,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两被告抗辩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两被告的违约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顺、代芳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叶顺、代芳勤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