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99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