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3行初179号原告李松明,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家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明诉被告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食品行政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松明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因其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审 判 长 李诗茵人民陪审员 苏 燕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