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海成与秦保增、付新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成,秦保增,付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崔海成,男,1948年11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秦保增,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付新瑞,女,1970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秦保增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54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付新瑞的豫E×××××本田思域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豫E×××××思域牌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朱浩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朱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