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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海成与秦保增、付新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成,秦保增,付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崔海成,男,1948年11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秦保增,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付新瑞,女,1970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秦保增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54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付新瑞的豫E×××××本田思域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豫E×××××思域牌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朱浩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朱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