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异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清国、汪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国,汪灏,张百成,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异241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清国。申请执行人:汪灏。被执行人:张百成。被执行人:王洪。本院在执行汪灏与张百成、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清国对本院执行古槐辖区环城西路2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清国称,2006年3月2日,异议人与张百成签订了《买房契约》,约定将张百成名下位于古槐辖区环城西路2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房产以148888元的价格卖与异议人。契约签订后,异议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张百成向异议人交付了房产。异议人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且异议人儿子的户口也迁入此地。至今该房产的水电、物业、暖气费用全部由异议人交纳。2011年,异议人与张百成到房产交易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测绘工作已完成,后续手续未办理完毕。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汪灏与张百成、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鲁0811执保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百成名下位于古槐辖区环城西路2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房产。异议人提交了2006年3月2日与张百成签订的《买房契约》一份,约定将上述房产卖与王清国,价款148888元,注明房款已付清。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出具证明上述房产2007年以后的物业费、暖气费由王清国支付。该单位电费统计表中显示该房产的2016、2017年度电费已交,过户王清国。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在本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异议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付清房款并已经实际占有,非因异议人自身的过错未办理房产过户。异议人对该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古槐辖区环城西路2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