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明明申请执行孙伟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明,孙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孙伟仁,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明明申请执行孙伟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孙伟仁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谊滨路以北、滨河路以西、金格尔宾馆后院6-2-604号房屋强制过户给于申请人张明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