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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古芬与黄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古芬,黄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58号原告:彭古芬,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莉,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陵,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彭古芬与被告黄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古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古芬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