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古芬与黄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古芬,黄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58号原告:彭古芬,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莉,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陵,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彭古芬与被告黄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古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古芬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