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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孙桂月、闫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月,闫桂琴,杨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桂月,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桂琴,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民族,河北省蔚县村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杨正永,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村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月与被执行人杨正永、闫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孙桂月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