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51号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2153367D。法定代表人:叶选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5062A。法定代表人:殷正富,董事长。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芜湖利锋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