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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文某1、文某2、文某3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1,文某2,文某3,文某4,陆昌义,哑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刑初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1,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文某5哥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2,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务工,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文某5弟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3,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文某5妹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4,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彝族,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被害人文某5妹妹。被告人陆昌义,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砚山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哑巴男(身份不详),男,骨龄推断年满22周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锦春,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衢市检诉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文某1斌文某2敬文某3会文某4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毛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昌义及其辩护人吴林平、被告人哑巴男及其辩护人陈锦春、翻译人雷某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浙���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被害文某5翔系以捡废品、打零工为生的流浪汉,分别居住衢州市区道落马桥下的机埠中。2015年12月16日下午文某5翔在陆昌义、哑巴男的住处吃饭。饭后,陆昌义文某5翔因琐事发生扭打,陆呼叫哑巴男帮忙,哑巴男即持木棍朝文的头部一顿乱打,致文仰面倒地。陆昌义随即用石头砸、用菜刀砍文的头面部,用剪刀连续刺戳文的胸腹部,用菜刀割文的阴部,并用剪刀将文的阴茎剪断,后陆昌义、哑巴男文某5翔的尸体扔进河中。随后,陆昌义、哑巴男来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未翻找到值钱的物品,陆昌义点火将机埠内的物品烧掉。次日,陆昌义见案发现场地面留有被害文某5翔的血迹和脑浆,即用水冲洗,并吩咐哑巴男用木灰清理痕迹。被害文某5翔的尸体沿衢江漂流,于2016年1月2日在龙游县后厅村被村民发现。经鉴定,被害文某5翔系头部遭钝器打击导致死亡。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于2016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并认为,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哑巴男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文某1斌文某2敬文某3会文某4仙诉称,因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赔偿死亡赔偿金457320元、丧葬费28192.5元,共计485512.5元。被告人陆昌义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陆昌义生活在社会底层,接受教育少,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昌义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请求对陆昌义从轻处罚。被告人哑巴男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稳定的居所对于流浪人员来说极其重要,被害人抢占居所的行为,势必会引起被告人的义愤,因而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过错;哑巴男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仅是在陆昌义的指使下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并未实施此后的残忍行为;哑巴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精神病人。请求对哑巴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及被害文某5翔均以拾荒、打零工为生。哑巴男居住于衢州市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附近的麻车里立交桥底下衢化西排渠边的机埠内,陆昌义紧邻该机埠搭建一简易棚居住文某5翔居住于衢化西排渠下游的另一机埠内。2015年12月16日下午文某5翔至陆昌义、哑巴男住处,当晚三人一同喝酒。酒后,陆昌义因不文某5翔在其住处借宿而与文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陆昌义打手势并呼叫哑巴男前来帮忙,哑巴男即持木棍文某5翔后脑部多次击打,致文仰面倒地。随后,陆昌义文某5翔头面部用石头、菜刀多次砸、砍,文某5翔胸腹部用剪刀多次刺戳,又用菜刀试图割文某5翔阴部,之后用剪刀文某5翔阴茎剪断。陆昌义、哑巴男杀人后,将尸体扔进一旁的衢化西排渠中,又由陆昌义骑人力三轮车搭载哑巴男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内翻找值钱物品,后由陆昌义点火将机埠内的物品烧毁。次日,陆昌义、哑巴男对案发现场��行冲洗、清理。翔的尸体沿衢化西排渠、衢江漂流,于2016年1月2日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施家埠河段被村民发现。经鉴定文某5翔系被钝物打击头部导致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林某1才证言证明,2016年1月2日下午,其到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施家埠对面的衢江边抓鱼虾,见到一具人尸,上身穿黑色毛衣靠在岸上,下身赤裸泡在水中,已腐烂,遂拨打110电话报警。2、龙游县公安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3龙某勘(2016)2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侦查人员对尸体发现现场进行勘查,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采沙场对面衢江岸边,见一尸体搁浅于一棵枯萎的水杉树旁,膝盖以下浸泡在水中,下半身赤裸,上身衣物卷缩至胸部,已腐败,头面部、胸部、会阴部以及腿部有可疑损伤。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头顶枕部挫裂创,创周头皮有出血,存在生活反应,考虑生前伤;左侧面部及额部集中锐器创、骨质砍痕及颅骨部分缺损,右侧颈部裂创,生活反应不明显,静止状态下作用可形成,考虑死后伤;胸腹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未见组织间桥、创口、创道深,系锐器刺戳所致,结合心、肝、胃表面创口形态及特征,考虑单刃刺器刺戳形成,以上损伤无生活反应,考虑死后伤;胸部肋骨闭合性骨折,无生活反应,考虑死后伤;盆部创面光整,创���较光滑,锐器切割可形成,无生活反应,考虑死后伤;阴茎离断面较光整,创缘较光滑,锐器切割或剪刀钳剪可形成,无生活反应,考虑死后伤;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肌层内小隐静脉渗出,无生活反应,考虑死后伤;根据死者胃内容消化程度及胃排空情况,分析死亡时间在末次餐后2小时以内。并认为,死者符合被钝物打击头部导致死亡。5、开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关文某5翔人员信息采集过程说明》、龙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荷花派出所出具的《关文某5翔血样采集的情况说明》、证张某1萍证言、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证明》文某1斌血样采集登记表、《手印鉴定书》、衢公物鉴(DNA)(2016)59号《检验鉴定书》证明,通过指纹比对��DNA检验,确定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施家埠发现的死者即文某5翔。6、龙游县公安局《协查通报》、衢州市公安局、龙游县公安局《悬赏通告》证明,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查文某5翔生前活动轨迹的情况。7、证张某2仙吴某1苹徐某1生阮某福吴某2飞陈某1宾王某1根陈某2水郑某根徐某2华黄某1芬史某福黄某2龙等证言证明文某5翔平时以拾荒、打零工为生,居住于衢州市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附近的麻车里立交桥底下一河道边的机埠内,与同样住在麻车里立交桥底下的拾荒人田某1发关系较好;2015年12月16日之后即未见文某5翔文某5翔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已停张某2仙的废品收购站附近很长一段时间。8、证田某1发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居住于衢州市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附���的麻车里立交桥底下一搭建的简易棚内,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很近,两人关系较好,均以拾荒为生文某5翔还会打零工挣钱,并且喜欢喝酒,酒后会与其打架,还喜欢玩赌博机,输钱之后经常问其借钱;住在河道上游的陆昌义、哑巴男其也认识;在其2015年12月15日被政府遣送之前十天左右,文某5翔的被子不见了,其曾文某5翔一起到陆昌义、哑巴男处找被子,但没找到。9、证苏某兴俞某娟张某3芬陈某3兴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陆昌义、哑巴男平时以拾荒为生,居住于衢州市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附近的麻车里立交桥底下一河道边,两人关系较好,经常一起出入。10、《关于2016年1月2日龙游县故意杀人案视听资料复制件的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12月16日下午1时12分文某5翔将一辆人力三轮车停在废品收购站附近,徒步走向陆昌义、哑巴男住处;当晚8时13分,陆昌义骑人力三轮车搭载哑巴男文某5翔居住方向行进;8时21分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上空有浓烟出现;8时27分,陆昌义骑人力三轮车搭载哑巴男文某5翔住处返回。11龙某勘(2016)2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文某5翔生前居住的机埠进行勘查,发现机埠地面上有大量燃烧残留物;凹槽地面上燃烧较不完全,有明显翻动破坏痕迹;内侧墙及屋顶有明显烟熏痕迹。12龙某勘(2016)33号、3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陆昌义、哑巴男居住处进行勘查,从现场提取黑柄菜刀一把、木棍四根、黄色水果刀一把、钢柄菜刀一把、钢锯一把、丝质门帘一块、墨绿色油布一块、红色毛毯一条、布质门帘一块、蓝色手提袋一只、绿柄尖刀一把、黑柄尖刀一把、美工刀一把、美工刀片一片。13龙某勘(2016)4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陆昌义、哑巴男居住处附近的衢化西排渠进行勘查,从渠中打捞出棕柄菜刀一把。经陆昌义当庭辨认,确认是其作案凶器。1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文某5翔尸体上提取红底黑线条纹短袖一件、黑色长袖线衣一件。经陆昌义、哑巴男当庭辨认,确认文某5翔被害时所穿。15、衢州市公安柯某城分局荷花派出所出具的《关文某5翔血样采集的情况说明》、证张某1萍证言、衢公物鉴(DNA)(2016)59号《检验鉴定书》证明,哑巴男居住的机埠入口处提取的2号木棍上长条状血迹的一部分、丝质门帘上血迹文某5翔所留;哑巴男居住的机埠入口处提取的2号木棍上长条状血迹的另一部分为哑巴男所留。16、衢州市水文勘测站出具的《分析意见》、《衢州站水位、流量、流速统计表》、衢州市巨江航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行日志》、衢江沿线气象站点分布图、龙游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数据》、衢州塔底水利枢纽发展有限公司《运行值班记录簿》、《水位记录本》以及证王某2峰梅某波洪某军许某庆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9日许某庆已经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施家埠对面的衢江边发现尸体,但其未报案;综合2015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期间的降雨、水位、流量、流速等数据分析,尸体在此期间可以从衢化西排渠经漂浮到达龙游县施家埠处。17、龙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抓获陆昌义、哑巴男的经过情况。18、《人身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抓获陆昌义、哑巴男后,即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陆昌义右侧眉弓处有一4.0厘米疤痕、牙齿缺如;哑巴男左手食指近侧指关节畸形。19、浙同德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316号、第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陆昌义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哑巴男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陆昌义《户籍证明》、砚山县公安局蚌峨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陆昌义户籍的情况说明》谢某莲血样采集登记表陆某1斌血样采集登记表、衢公物鉴(DNA)(2016)59号《检验鉴定书》、证谢某莲陆某1斌陆某2贤冯某1高冯某2会的证言以谢某莲辨认笔录,共同证明陆昌义的自然身份情况。21、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协查通报》证明,为查明哑巴男的真实身份,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向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大队发出《协查通报》,但仍未查明。杭公司鉴(骨龄)字(2016)4号《骨龄推断意见书》证明,哑巴男年龄已满22周岁。22、被告人陆昌义的供述供认:我与哑巴男居住在落马桥村附近立交桥底下一河道边,以拾荒为生文某5翔住在河道下游的另一机埠内。案发前一段时间文某5翔怀疑我与哑巴男偷了他的被子,带田某1发到我与哑巴男的住处寻找,未找到,后坐下喝酒,酒喝下去又问我借钱,我当时没有钱,便没有借。2015年12月16日下午文某5翔一人到我住处,说是找哑巴男借钱。因哑巴男还未回来,我便文某5翔留下来喝酒,并出去买了酒和菜回来。当晚,我文某5翔、哑巴男三人一起喝酒过程中文某5翔向哑巴男提出借钱,哑巴男拿出口袋里的10元钱,表示不肯借文某5翔又向我借,我只有60余元,借给了他40元。酒后文某5翔躺在我床上睡觉,我与哑巴男在门口抽烟。过了半小时,我文某5翔还未起来,就去拉他,他不肯起来,并说今晚要睡在这里。我说你睡这里我就没地方睡了,又去拉他,他不情愿地起来了。走到门口,我用手甩了一文某5翔的肩膀,叫他好回去睡了文某5翔认为我打他,就上来打我,两人开始扭打文某5翔将我右眉抓破。扭打过程中,我向哑巴男比划手势,让他过来帮我一起文某5翔。哑巴男拿了一根挡门帘用的木棍走文某5翔身后,我又比划手势让哑巴男用木棍打文。哑巴男便用木棍文某5翔后脑部连续打了五下,文仰面倒地。我想文某5翔平时欺负我们,我对他又恨又怕,便拿起地上一石块朝他头面部一阵乱砸,又用菜刀朝他头面部乱砍,想将他砍成肉酱,再用剪刀朝他胸腹部用力刺戳。后又想文某5翔问我们借钱肯定是去找女人,便用菜刀去割他的阴部,割了几下割不动,就用剪刀将他的阴茎剪了下来。作案用的菜刀、剪刀、以及割下的阴茎都被我扔进了一旁的河道中。随后,我与哑巴男一起文某5翔的尸体抬起扔进了河道,又与哑巴男骑三轮车到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想看看有没有值钱的东西,但没找到。我文某5翔阴魂不散回来找我们,就点火把他东西都烧了。第二天,我看到案发现场地面留有许多血迹和脑浆,便用水冲洗,并叫哑巴男用木灰盖在上面。陆昌义辨认笔录证明,陆昌义带领侦查人员先后辨认了案发当日购买酒菜的商店、杀人现场、抛尸现场以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并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哑巴男文某5翔以及其作案用的棕柄菜刀。23、被告人哑巴男的供述供认文某5翔向我要过钱,也在我与陆昌义的住处喝过酒,我们之间没有矛盾。案发当晚文某5翔在我们住处喝酒,后与陆昌义扭打。我用木棍文某5翔头部,是陆昌义叫我打的。陆昌义还用菜刀文某5翔头部、文某5翔阴部,用剪刀文某5翔胸腹部、文某5翔阴茎,用石块文某5翔小腿、胸部、头部。后我与陆昌义一起文某5翔尸体扔进了河道,又和陆昌义骑三轮车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找值钱的东西,陆昌义点火文某5翔住处烧了。哑巴男辨认笔录证明,哑巴男带领侦查人员先后辨认文某5翔居住的机埠、杀人现场及抛尸现场,并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陆昌义文某5翔。��经审理查明,被害文某5翔无配偶、子女,父母已经过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文某1斌文某5翔哥哥文某2敬文某5翔弟弟文某3会文某4仙文某5翔妹妹。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的犯罪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57320元、丧葬费28192.5元,共计48551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因琐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前,被害文某5翔酒后试图借宿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更未达到引发被告人犯罪的程度,关于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陆昌义、哑巴男杀人、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均应严惩。鉴于陆昌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哑巴男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次于陆昌义,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陆昌义、哑巴男因其犯罪行为而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昌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哑巴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陆昌义、哑巴男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文某1斌文某2敬文某3会文某4仙经济损失人民币48551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57320元、丧葬费人民币2819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棕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李萌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