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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116号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17号内25号。法定代表人:赵玲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竹,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刘美华,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因起诉有误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刘亚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