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王在平,王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永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1257489048190。法定代表人:王在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在平,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德智,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王在平、王德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王在平、王德智的存款388492.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