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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祥伟与候明波、李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伟,侯明波,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马祥伟,男,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侯明波,男,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李萍,女,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祥伟与被执行人候明波、李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侯明波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马祥伟借款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4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