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6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冯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冯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西路9号。负责人:孟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孙新华,该行员工。被告:冯平,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州支行)与被告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海州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海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记卡本金2395.45元及利息520.90元、滞纳金117.3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3日,被告在我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通过审核后发卡,卡号62×××21,被告贷记卡自逾期后我行多次进行了催收,但毫无效果,所欠贷记卡本息已超过90天,尚欠本息合计3033.67元(截止2017年4月14日止,共欠我行透支本金2395.45元、利息520.90元、滞纳金117.32元)没有按期归还。为了维护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故诉至法院。被告冯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3日,被告冯平在原告农业银行海州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21。此后,被告持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4月14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2395.45元、利息520.90元、滞纳金117.32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申请表、账户信息、消费明细、催收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冯平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按约偿还透支款项。被告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2395.45元,利息520.90元、滞纳金117.3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支付本金2395.45元及利息520.90元、滞纳金11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平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颜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