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90号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17975407。法定代表人:颜岳云。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010004124927043的银行汇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收款人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为20×××57)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梦瑶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朱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