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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催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90号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17975407。法定代表人:颜岳云。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010004124927043的银行汇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收款人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为20×××57)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梦瑶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朱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