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瑜、李达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李达桂,吴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张瑜,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李达桂,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吴海彬,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与被执行人李达桂、吴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达桂、吴海彬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