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冯同兵与孔献芝、李红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同兵,孔献芝,李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冯同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孔献芝,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红松,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冯同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冯同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801041610,住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村一组。被执行人孔献芝,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603311610,住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被执行人李红松,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60229162X,住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申请执行人冯同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