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望城县黄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黄炎丰、易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县黄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黄炎丰,易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979号原告:望城县黄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黄金乡桐林坳。法定代表人:李宏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炎丰,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易朝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县黄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炎丰、易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望城县黄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济审 判 员 殷兵兵人民陪审员 邓旭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