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谭长龙与齐宏学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长龙,齐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谭长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齐宏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谭长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齐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长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宏学给付欠款本息169400元、并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继续给付2017年5月1日至全部贷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1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齐宏学名下的房产正在拆迁,但拆迁款尚未发放。现查被执行人齐宏学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经济收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齐宏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谭长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齐宏学房屋拆迁款的分配,并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