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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韦恒青与倪坤松、陶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恒青,倪坤松,陶凤,扬州市亨利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恒青,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倪坤松,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陶凤,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亨利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秦邮路509-2号。法定代表人:倪坤松,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祥商业中心C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韦恒青与倪坤松、陶凤、扬州市亨利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恒青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恒青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韦恒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