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晓娜申请执行孟海龙、孟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娜,孟海龙,孟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娜,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海龙,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海潮,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海龙、孟海潮在金融机构存款409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