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小明钟媚与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明,钟媚,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刚,袁洁,陈高明,施俊芳,重庆雄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异1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小明,男,汉族,1917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媚,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林槿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袁洁,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高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施俊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被执行人重庆雄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执行重庆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刚、袁洁、陈高明、施俊芳、刘小明、钟媚、重庆雄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刘小明、钟媚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刘小明、钟媚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审查中,刘小明、钟媚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明、钟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艺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