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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299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苗某,女,1991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艳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