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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福芝与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芝,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芝,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福芝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1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芝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福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周永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塔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