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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李学军、刘培、范雄心、于雪莲、范芳建、朱宜春、旷礼军、王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李学军,刘培,范雄心,于雪莲,范芳建,朱宜春,旷礼军,王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培,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雄心,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雪莲,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范芳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宜春,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旷礼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智莉,女,1972年8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学军、刘培、范雄心、于雪莲、范芳建、朱宜春、旷礼军、王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学军、刘培、范雄心、于雪莲、范芳建、朱宜春、旷礼军、王智莉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