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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金山、崔金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金山,崔金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68号原告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1081546N。法定代表人:陆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西知常容律师���务所律师。被告马金山,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崔金兰(被告马金山妻子),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山、崔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的手机无人接听,本院用特快专递按照被告的户籍地住址邮寄法律文书,EMS退回原因为“电话均无法接通,投递此人不在家,崔金兰已去世。”委托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该院用EMS专递邮寄至河南省××大桥乡磙子岗村××号被退回,理由是“马金山的电话无人接听,且无人在家。”现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退还原告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傅少华审判员  蔡 俊审判员  黄 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