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鸿兰与陈养信、陈惠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兰,陈养信,陈惠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387号原告:陈鸿兰,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养信,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惠仙,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鸿兰与被告陈养信、陈惠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鸿兰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闽08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原告陈鸿兰不服本院一审民事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闽08民终62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陈鸿兰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鸿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鸿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鸿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巧 玲审 判 员 陈 长 根人民陪审员 陈 之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晏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