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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德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双,陈树江,李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026号原告:宋德双,男,汉族,住所集贤县。被告:陈树江,男,汉族,住所集贤县福利镇。被告:李成伟,男,汉族,住所集贤县福利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公司,住所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73号。负责人:于永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德双与被告陈树江、李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宋德双以与被告陈树江、李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德双承担。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