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电信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电信分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学府街102号。法定代表人:董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原审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汪方怀,董事长。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公司)、原审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263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电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太原市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捷成华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因国广东方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捷成华视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电信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