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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秀坤、董伟对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坤,董伟,姜在士,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57号申请人:修坤,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董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姜在士,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修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在士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厢式半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修坤提供人民币1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修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在士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厢式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11月9日。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修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