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1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华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