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红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红兵,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009号申请人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5层509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李扬(实习),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红兵,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刘艳,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申请人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红兵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吉祥东路北侧颍河嘉园一期22号楼3单元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6××46)和被申请人刘艳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和谐路南侧大唐升龙城8幢1单元203的房产(预告登记号:12317)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11224.55元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红兵名下位于沈丘县吉祥东路北侧颍河嘉园一期22号楼3单元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6××46)。二、查封被申请人刘艳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和谐路南侧大唐升龙城8幢1单元203的房产(预告登记号:1231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